北京贷款公司科普套路贷的两三事?
发表于 2025-05-06 22:44:06 浏览:23
北京贷款公司科普“套路贷”,就是以借贷名义行诈骗之实,利用人们求职、超前消费、占便宜等欲望和心态,以低息贷款、无抵押贷款等作为噱头,通过虚增债务、制造资金流水、肆意制造和认定违约、虚假诉讼、非法催收等手段,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。
举例说明:李四原本是某个借贷平台的业务员,利用工作关系,掌握了市内各高校的学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,于是恶从胆边生,针对在校大学生超前消费的特点,开展无抵押高息短期借款的“套路贷”业务。
通过频繁威胁恐吓、借新还旧、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,同时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恐吓,发送侮辱短信,使用软件进行电话轰炸,以被害人裸体视频相威胁等非法手段,骗取被害人财物高达300万元。
李四及其同伙被公安机关逮捕,并经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三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20万元,同案犯同样也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北京贷款中介科普套路贷的本质特征
本案实际上就是典型的“套路贷”,在套路贷中,一般有以下几个本质特征:
(1)非法占有为目的。民间借贷是手段,低息为饵,侵占财产才是目的。
(2)虚假性。“套路贷”相比于其他类型诈骗,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,包装着民间借贷的外衣,严重侵害被害人利益和司法的公信力。
(3)形式多样。如本案中的校园贷,还有求职中分期交纳培训费的贷款、为了完成销售业绩的贷款、汽车无抵押贷款等等。但所有立足点都在虚假的借贷上,所以在打着低息、无抵押噱头的贷款平台时,一定要谨慎再谨慎。
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段
主犯的犯罪手段
(1)以低息、无抵押、无担保、快速放款等为诱饵,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借贷平台为主体,制造民间借贷假象,签署借款协议及相关协议。
(2)制造假的资金流水,将支付给受害人的“借款”又通过各种手段全部或部分收回,受害人实际收到的钱少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金额。
(3)通过借新还旧,转单平账等手段恶意垒高借款金额。
(4)设置违约陷阱、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,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,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,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。
(5)借助诉讼、仲裁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,软硬兼施恶意“索债”。
共犯的犯罪手段
共犯主要是就主犯的上述手法提供帮助,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宣传、吸引介绍被害人“借款”;提供资金、场所、账号、交通工具;协助走账、办理公证、虚假诉讼;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;协助套现转现,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等。
套路贷的犯罪处罚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办理“套路贷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实施“套路贷”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;对于在实施“套路贷”过程中,构成诈骗、敲诈勒索、非法拘禁、虚假诉讼、寻衅滋事、强迫交易、抢劫、绑架等多种犯罪的,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诈骗数额较大(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)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(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)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(五十万元以上)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