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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贷款借款人如何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?

2023年06月25日 浏览:719

首先我们要了解在办理个人贷款时,我们需要签订什么样的合同。

借贷合同的分类标准较多,根据合同性质分类,我们将借贷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。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,借款人与贷款经办银行均要签订《借款合同》(合同名称各家银行称呼不完全一致,下同),这就是主合同,同时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借据,借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。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,抵押人与银行签订《抵押合同》;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,出质人与银行签订《质押合同》;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,保证人与银行签订《保证合同》,这些合同就是从合同。《抵押物清单》和《质物清单》分别作为《抵押合同》和《质押合同》的附件。如果以综合授信形式办理个人循环贷款业务的,借款人与银行签订(综合授信合同》,并根据抵押、质押、保证等形式分别签订《最高额抵押合同》(最高额质押合同》和《最高额保证合同》(在个人贷款业务实务中,各家银行操作不完全一致,如有些银行与借款人签订《最高额担保合同》,将担保方式合并在一个合同进行约定,但实质一样)。有时,在一些常见个人贷款业务中,主、从合同合一,比如在房屋类贷款业务中,将借款条款、抵押条款、保证条款共同纳入在一个合同中,借款人、抵押人(房屋证载人)、保证人(期房贷款业务保证人通常为开发商)一并在《借款合同》中签章。

根据抵(质)押登记部门的要求,借款人除了与银行签订合同文本外,还需要签订抵(质)押登求的合同文本。如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,还要签订房屋部门提供的《抵押合同》文本。

其次是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合同文本时,需要注意或明确以下事项:

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条款,特别是黑体部分,对于不清楚的地方事前向银行进行咨询。

银行制订的合同文本大多为格式条款,议约定不清的,经合同当事人约定一致后,可在补充条款处予以说明。一般来讲,银行合同文本经过了较为认真的制作,适用于常见的个人贷款业务,大多不需要添加补充条款内容。

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关心贷款金额、期限、利率、还款方式、支付方式等核心要素是否有误。

签订合同时根据银行要求,签字(签章)时要清晰、规范。在个人贷款业务实务中,多数银行要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签订合同时签字并加盖手印

在申请个人贷款时,我们借款人、抵押人、出质人、保证人在合同文本上进行了签字(签章),这并不表明正式签订了合同,在银行审批通过并加盖银行印章后,才表明合同正式生效。正式合同签订后,借款人、抵押人、出质人、保证人可找银行索要一套合同以便日后备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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